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7 01: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8
八、受訓人員測驗時,不得攜帶書籍、文件、資料、紙張或使用非應試必
    需用品,並不得置於試場座位及四周;不得隨身攜帶、配戴或使用行
    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有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
    能之器具、設備,並不得置放於試場座位四周。其關機者亦同。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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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員應依監考人員指示,於測驗開始前十分鐘將書籍文件等非測驗必
    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不得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
    旁或隨身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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