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7 01: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11
十一、受訓人員寫作題作答應使用本國文字。但專門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並應使用黑色或藍色鋼筆、原子筆,不得使用鉛筆;
      作答時無須抄題或按題次順序作答,但應標明題號,並以直式橫書
      書寫。試卷背面彌封處左側答題欄位得書寫答案,但每位受訓人員
      各持一份試卷,不得要求額外增給試卷。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15
十五、學員作答應使用本國文字。但專門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20
二十、寫作題作答應使用黑色或藍色鋼筆、原子筆,不得使用鉛筆;作答
      時無須抄題或按題次順序作答,但應標明題號,並以直式橫書書寫
      。答題卷背面彌封處左側答題欄位得書寫答案,但每位學員各持一
      份答題卷,不得要求額外增給答題卷。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3
三、考試時限用毛筆、自來水筆或藍、黑色原子筆,電腦閱卷卡限用 2B 
    鉛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