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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進入靶場安全守則 2
二、靶場使用規定:
(一)隊伍進出靶場應遵守秩序,進場後保持肅靜,並於預備(教學)區
      待命操作;未經教官(助理教官)指示,不可進入射擊區。
(二)進入靶場應聽從教官(助理教官)之指示,並遵守一切安全規定。
(三)射擊實施前,教官(助理教官)應檢視靶場各項安全措施。
(四)射擊前不得飲酒,違者不得進入靶場。
(五)進入靶場,禁止喧嘩、抽菸、飲食、任意使用手機或閱讀書報等情
      事。
(六)射擊結束後應集合清槍、清點槍支彈藥、掃除靶場內火藥殘渣及完
      成場地之整潔維護,並確認各項設備電源確實關閉。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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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隊伍進出靶場應由射擊指揮官負責帶隊,學員絕對服從射擊指揮官之
    指示及規定事項,指揮官事前應檢視靶場四週安全標識是否週全妥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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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隊在預備區(線)待命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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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射擊前不飲酒、飲酒後不進入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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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射擊結束後離開靶場前要集合清槍、清點槍支彈藥、掃除靶場內火
      藥殘渣妥善處理及做好場地之整潔維護,最後確認各項設備電源應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