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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進入靶場安全守則 1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為維持靶場安全及秩序,特訂定
    本守則。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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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為維持靶場安全及秩序,特訂定
    本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