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教室使用須知 9
九、受訓人員於上課時有不得已事故必須離開座位時,應經許可後,始得 離座。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10
十、學員於上課時有不得已事故必須離開座位時,應經許可後,始得離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