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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教室使用須知 8
八、受訓人員欲發言時應先舉手,經許可後發言,發言時應注意禮貌及態
    度。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9
九、學員發問時應先舉手,經許可後發言,發言時應注意禮貌及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