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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教室使用須知 7
七、受訓人員上課時應留心聽講,不得閱讀其他書報或使用手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修正
8
八、學員上課時應留心聽講,不得閱讀其他書報或使用手機及其他電子產
    品。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8
八、學員上課時應留心聽講,不得閱讀其他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