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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教室使用須知 5
五、受訓人員在教室內不得高聲喧嘩,任意談笑、吐痰、吸煙或汙損教室
    環境。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5
五、學員在教室內不得高聲喧嘩,任意談笑、吐痰、吸煙或拋棄紙屑果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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