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教室使用須知 4
四、受訓人員對教室內一切設備不得隨意移動或污損,並應經常保持整潔
    。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4
四、學員對教室內一切設備不得隨意移動或污損,並應經常保持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