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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教室使用須知 4
四、受訓人員對教室內一切設備不得隨意移動或污損,並應經常保持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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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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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員對教室內一切設備不得隨意移動或污損,並應經常保持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