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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教室使用須知 2
二、受訓人員聞上課或自習鐘聲時應即赴教室就規定位置入座,遲到者應
    輕聲入座。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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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員聞上課或自修鈴聲時應即赴教室就規定位置入座,遲到者應輕聲
    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