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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教室使用須知 1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使受訓人員在教室內應遵守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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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使學員在教室內遵守相關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1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使學員在教室內應遵守事項,特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