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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加減分基準 4
四、擔任自治幹部違反減分規定事項者,得加重其處分。
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4
四、擔任自治幹部違反減分規定事項者,加重其處分。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4
四、擔任自治幹部違反減分規定事項者,加重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