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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加減分基準 3
三、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等職前訓練違反本基準規定者,得依逐
    次、逐月加重其考核減分,經處分仍未改善者,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獎懲要點懲處。
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3
三、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等職前訓練違反本規定者,得依逐次、
    逐月加重其考核減分,經處分仍不知悔改者,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
    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及公務人員特
    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
    懲處。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3
三、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等職前訓練者違反本規定者,得依逐次
    、逐月加重其考核減分,經處分仍不知悔改者,依「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第四點
    第四項至第六項各款情節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