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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加減分基準 1
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為培養訓期
    四週以上受訓人員良好品德操守,落實輔導考核工作,特訂定本基準
    。
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1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培養四週以上受訓學員良好品德操守,落實輔導考核工作,特訂定本
    基準。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1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培養四週以上受訓學員良好品德素養,落實輔導考核工作,特訂定本
    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