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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 9
九、禁止使用網路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它使用者或節點之軟硬體系統
    。個人帳號密碼應依規定方式使用。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9
九、禁止使用網路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它使用者或節點之軟硬體系統
    。個人帳號密碼應依規定方式使用。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9
九、禁止使用網路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它使用者或節點之軟硬體系統
    。個人帳號密碼應依規定方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