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 7
七、電腦主機搬動,應先關閉電源,並小心輕放,避免毀損。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7
七、電腦主機搬動,應先關閉電源,並小心輕放,避免毀損。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7
七、電腦主機搬動,應先關閉電源,並小心輕放,避免毀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