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1:0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 5
五、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將資料存入硬碟或拷貝軟體,亦不得自行清除內 存之檔案。若需儲存、建立資料,應將資料儲存至 D 碟。管理人員 將視狀況,不定期清除 D 碟之資料。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5
五、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將資料存入硬碟或拷貝軟體,亦不得自行清除內 存之檔案。若需儲存、建立資料,應將資料儲存至 D 碟。管理人員 將視狀況,不定期清除 D 碟之資料。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5
五、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將資料存入硬碟或拷貝軟體,亦不得自行清除內 存之檔案。若需儲存、建立資料,應將資料儲存至 D 碟。管理人員 將視狀況,不定期清除 D 碟之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