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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 2
二、本署公用電腦建置於教室及多功能會議室。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2
二、本署公用電腦建置於圖書館、教室、思賢樓文康室以及多功能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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