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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 1
一、法務部矯正署(下稱本署)為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應遵守規
    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1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為受訓學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
    應遵守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1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為受訓學員使用多功能視聽室應
    遵守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