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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物領繳賠償須知 2
二、受訓人員報到及結訓時領繳公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訓人員報到後服裝、講義、簿冊等公物發放,由本署綜合規劃組
      人力培育科憑受訓人員名冊,發放各受訓人員確認。
(二)受訓人員領受物件須自行細密檢查,如發現損壞及不堪使用時,須
      立即報告更換。
(三)受訓人員應於結訓前,按教輔人員指示收繳歸還公物。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2
二、學員報到及結業時領繳公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員報到後服裝、講義、簿冊等公物發放,由本署綜合規劃組人力
      培育科(以下簡稱人力培育科)憑學員名冊具據向本署秘書室領後
      ,轉發各學員簽名確認,收繳時亦同。
(二)學員領受物件須自行細密檢查,如發現損壞及不堪使用時,須立即
      報告更換。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2
二、學員報到及結業時領繳公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員報到所發被服、講義、簿冊等,由本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
      (以下簡稱人力培育科)憑學員名冊,具據向本署秘書室領取後,
      人力培育科教輔人員轉發各學員印領,收繳時亦同。
(二)學員領受物件須自行細密檢查,如發現損壞及不堪使用時,須立即
      報告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