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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物領繳賠償須知 1
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受訓人員愛惜物力,減少公物損
    失,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有關公物領繳賠償,特訂定本須知。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1
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學員愛惜物力,減少公物損失,
    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有關公物領繳賠償,特訂定本須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1
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學員愛惜物力,減少公物損失,
    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有關公物領繳賠償,特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