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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7
七、文康室使用規定:
(一)文康室除下午十時熄燈後至翌日上午六時禁止使用外,其餘時間開
      放使用,惟中午十二時四十分至下午一時四十分之間禁止使用文康
      室之電視。
(二)使用文康室不得飲酒、賭博、橫躺於沙發或高聲喧嘩擾亂寢室安寧
      。
(三)存放文康室冰箱之物品應書寫班期、學號、姓名及存放日期,每週
      不定時清理冰箱,其未標示或標示不清者,以廢棄物處理。
(四)文康室之公共設施不得任意攜走或據為己有,使用後應歸還原位並
      整理清潔,有故障或損壞時應通報教輔人員維修。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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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文康室使用規定:
(一)文康室除下午十時熄燈後至翌日上午六時禁止使用外,其餘時間開
      放使用,惟中午十二時四十分至下午一時四十分之間禁止使用文康
      室之電視。
(二)使用文康室不得飲酒、賭博、橫躺於沙發或高聲喧嘩擾亂寢室安寧
      。
(三)存放文康室冰箱之物品應書寫班期、學號、姓名及存放日期,每週
      不定時清理冰箱,其未標示或標示不清者,以廢棄物處理。
(四)文康室之公共設施不得任意攜走或據為己有,使用後應歸還原位並
      整理清潔,有故障或損壞時應通報教輔人員維修。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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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文康室於例假日 23 時及非假日 22 時熄燈就寢後至翌日06時禁止
      使用外,其餘時間開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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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五、使用文康室為從事正當休閒活動,不得打赤膊或躺著睡覺、喧嘩擾
      亂他人、飲酒或賭博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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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六、文康室之電視及冰箱使用規定如下:
  (一)電視使用時間:
        1.以學員課餘時間使用為原則。
        2.為維護思賢樓安寧,下列時間禁止使用:
       (1)每日 12 時 50 分至 13 時 45 分。
       (2)星期一、二、四於 22 時至翌日 06 時。
       (3)星期三、五及例假日於 23 時至翌日 06 時。
  (二)冰箱使用規定:
        1.存入之物品請書寫班期或組別及學號、姓名,防止誤拿。
        2.非迫切需冰存保鮮及不潔物品,禁止放入冰箱內,影響冰箱使
          用空間。
        3.每週五 07 時至 08 時,由指派學員負責清理冰箱,屆時冰箱
          內將淨空,倘若未取出之物品,以廢棄物處理之;待清理完畢
          後,再將物品放入冰存。
        4.冰存於冰箱內之物品不負則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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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七、文康室所有設施皆屬公共財產(含書報、雜誌及棋奕類等用品),
      不得任意攜走或據為己有,學員在使用過後,應歸還原位並整理清
      潔;故障或損壞時,由負責學員報請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