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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6
六、餐廳用餐注意事項:
(一)進餐鐘聲響後自行循序進入餐廳,依公告桌次入座,未經許可不得
      更改,禁止穿著個人服裝或拖鞋進入餐廳。入餐廳後可先行擺碗筷
      及盛飯,聽聞集合口令時應盡速就座,待值星學員長向值日教輔人
      員行禮後宣布開動,未開動前請勿自行用餐。
(二)因公、傷、病或其他原因向教輔人員報准後,得打便當提前用餐,
      其他學員一律在餐廳用餐,不可私自外帶食用。
(三)學員進入餐廳用餐時,不得高聲交談、邊走邊吃。
(四)學員夾菜、裝飯湯應使用公筷母匙且公用餐具不得碰觸到個人使用
      之碗盤。
(五)用完餐後,應清空桌面,剩菜、餐具及垃圾分類集中後收放至餐廳
      後方回收區。
(六)週三放假後之用晚餐人數應由各班於前一週調查統計後回報教輔人
      員。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6
六、餐廳用餐注意事項:
(一)進餐鐘聲響後自行循序進入餐廳,依公告桌次入座,未經許可不得
      更改,禁止穿著個人服裝或拖鞋進入餐廳。入餐廳後可先行擺碗筷
      及盛飯,聽聞集合口令時應盡速就座,待值星學員長向值日教輔人
      員行禮後宣布開動,未開動前請勿自行用餐。
(二)因公、傷、病或其他原因向教輔人員報准後,得打便當提前用餐,
      其他學員一律在餐廳用餐,不可私自外帶食用。
(三)學員進入餐廳用餐時,不得高聲交談、邊走邊吃。
(四)學員夾菜、裝飯湯應使用公筷母匙且公用餐具不得碰觸到個人使用
      之碗盤。
(五)用完餐後,應清空桌面,剩菜、餐具及垃圾分類集中後收放至餐廳
      後方回收區。
(六)週三放假後之用晚餐人數應由各班於前一週調查統計後回報教輔人
      員。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18
十八、進餐鐘聲響後自行循序進入餐廳,按教輔人員排定桌次入座,未經
      許可不得更改,禁止穿著內衣或拖鞋進入餐廳,教輔人員負責維持
      秩序,待長官入坐後,學員長與督勤官行禮後值日教輔人員宣布開
      動,在未開動儀式前請勿自行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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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因差勤或病患學員或他事需提前進餐時,向教輔人員報准後,打便
      當用餐外,學員一律在餐廳用餐,不可私自以便當盒打飯菜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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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十、學員進入餐廳用餐時,應保持安靜及整潔,非因公務,不得擅入廚
      房。
21
廿一、為維護用餐公共衛生,使用公筷母匙,於用完餐後,賸菜、碗筷及
      盤子等餐具,收至廚房後面,將賸菜倒入廚餘機內,餐具依器皿分
      類放置回收桶內,不得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