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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2
二、學員應依公告課表作息,課表以外之時間應依下列規定作息:
(一)週一下午六時至八時二十分於本署署內自主活動,下午八時三十分
      晚點名。週二及週四下午八時至八時五十分於各班教室晚自習,下
      午九時晚點名。
(二)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放假,於放假前日下午最末節課程結束後應於行
      政大樓前廣場集合點名放假。假日結束翌日上午七時三十分於行政
      大樓前廣場集合點名收假。
(三)星期三下午最末節課程結束後,於行政大樓前廣場集合點名放散步
      假,於翌日(週四)上午七時三十分行政大樓前廣場集合點名收假
      。
(四)午、晚餐於餐廳集合點名開動,下課後應儘速前往餐廳。
(五)各集合點名場合準時清點人數,非因公不得無故拖延,點名進行中
      應肅靜,不得遂動或任意交談。點名後抵達者應先報告入列。
(六)寢室應於下午十時熄滅大燈,假日亦同。
(七)下午十時後非有正當且必要事由不得離開寢室,寢室內外應降低音
      量,避免影響他人就寢。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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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員應依公告課表作息,課表以外之時間應依下列規定作息:
(一)週一下午六時至八時二十分於本署署內自主活動,下午八時三十分
      晚點名。週二及週四下午八時至八時五十分於各班教室晚自習,下
      午九時晚點名。
(二)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放假,於放假前日下午最末節課程結束後應於行
      政大樓前廣場集合點名放假。假日結束翌日上午七時三十分於行政
      大樓前廣場集合點名收假。
(三)星期三下午最末節課程結束後,於行政大樓前廣場集合點名放散步
      假,於翌日(週四)上午七時三十分行政大樓前廣場集合點名收假
      。
(四)午、晚餐於餐廳集合點名開動,下課後應儘速前往餐廳。
(五)各集合點名場合準時清點人數,非因公不得無故拖延,點名進行中
      應肅靜,不得遂動或任意交談。點名後抵達者應先報告入列。
(六)寢室應於下午十時熄滅大燈,假日亦同。
(七)下午十時後非有正當且必要事由不得離開寢室,寢室內外應降低音
      量,避免影響他人就寢。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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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員生活作息應依下列時間表作息:
(一)星期一 19 時至 21 時藝文活動。
(二)養成教育班星期二、星期四 20 時至 21 時於各班教室晚自習。
(三)養成教育班例假日放假,於放假前日下午第七節或第八節課程結束
      (如星期五下午第七節或第八節課程結束)後,於行政大樓前廣場
      集合統一放假;收假於假期結束翌日 07 時 30 分行政大樓前廣場
      集合收假。
(四)養成教育班星期三下午第七節或第八節課程結束後,於行政大樓前
      廣場集合放外宿假(散步假),於翌日(星期四) 07 時 30 分行
      政大樓前廣場集合收假。
(五)養成教育班當日無術科課程穿著制服上課,有術科課程全日穿著運
      動服上課為原則,早晚點名穿著除教輔人員另有規定外,以各班決
      定統一服裝,但不得穿便服、短褲、拖鞋或涼鞋點名。
(六)例假日或散步假寢室於 22 時熄大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