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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1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
    等監獄官、四等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及本署辦理各陞職儲備訓練
    班學員(以下簡稱學員)在受訓期間能遵守規定並維護團體生活秩序
    ,增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本須知。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1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
    等監獄官、四等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及本署辦理各陞職儲備訓練
    班學員(以下簡稱學員)在受訓期間能遵守規定並維護團體生活秩序
    ,增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本須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1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學員在受
    訓期間有所遵循,及維護團體生活秩序,增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本須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