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5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自我介紹實施須知 3
三、自我介紹之地點,在各班教室行之。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3
三、自我介紹之地點,在各班教室行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