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生活週記寫作須知 1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為明瞭受訓四
    週以上學員生活,並鼓勵其寫作興趣暨鍛練其寫作能力,訂定本須知
    。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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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為明瞭受訓四
    週以上學員生活,並鼓勵其寫作興趣暨鍛練其寫作能力,訂定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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