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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各在職訓練班受訓人員請假須知 7
七、請假期間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而逾假者,得檢具證明文件補辦請假手
    續;除特殊事由外,未經准假或請假未經續假而逾期返回者,以曠課
    論。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7
七、請假期間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逾時返署者,得補辦請假手續,無正當
    事由以曠課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