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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各在職訓練班受訓人員請假須知 6
六、受訓人員訓練期間有關事、病、喪假、曠課及退訓紀錄,結訓後由本
    署人力培育科彙整函送服務機關。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6
六、學員受訓期間有關事、病、喪假及退訓紀錄,由本署人力培育科彙整
    函送服務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