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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各在職訓練班受訓人員請假須知 2
二、受訓人員如須請假,應備相關證明文件向帶班教輔人員報告並填寫假
    單;經核准後,於離署前十分鐘,至本署人力培育科取假單,返署時
    再持假單至本署人力培育科銷假。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修正
2
二、學員如須請假,應備相關證明文件向帶班教輔人員報告並填寫假單;
    經核准後,於離署前十分鐘,至本署人力培育科取假單,返署時再持
    假單至本署人力培育科銷假。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2
二、學員如須請假,應備相關證明文件向帶班教輔人員報告後,至教室或
    圖書館上網(http://172.31.153.4/train/ )填寫假單;經核准後
    ,於離署前十分鐘,至本署人力培育科取假單,返署時再持假單至本
    署人力培育科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