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15: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水電設施管制使用須知 2
二、本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人力培育科)於一週以上班期
    應指定學員,具有水電管理常識之學員一~二人,分別擔任教室電器
    用品之啟閉操作及保管外,其餘時間由本署秘書室負責啟閉及保管。
(一)擔任之學員,應先經本署秘書室或人力培育科教輔人員之講解與示
      範操作要領。
(二)學員請假或未克執行任務時,應向帶班教輔人員報備,另指定適當
      人員代替。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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