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下列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得暫緩 編級: (一)看守所羈押期間,行狀不良有紀錄可查者。 (二)編級前考核期間違規者,依其情節輕重緩編如下: 1.違規未達受停止計分者,緩編一個月。 2.違規達受停止計分一個月者,緩編一個月。 3.違規達受停止計分二個月者,緩編二個月。 4.連續違規者累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