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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3
三、受刑人除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第一類別入監當月報編,第二類別至
    第四類別入監考核滿一個月報編,第五類別至第十六類別入監考核滿
    二個月報編,均次月評分。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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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刑人除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第一類別入監當月報編,第二類別至
    第四類別入監考核滿一個月報編,第五類別至第十六類別入監考核滿
    二個月報編,均次月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