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受刑人因刑期增加或減少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之刑期類別核給每 月進分標準。自起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當月之教化、操行分數; 刑期縮短致變更類別者,亦同。其更刑日期以總務科名籍股之通報簿 登載日期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