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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9
九、連續違規受停止計分月份得累計計算,但扣分仍不得低於起分之規定
    ;回復之期限則應從新起算。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9
九、連續違規受停止計分月份得累計計算,但扣分仍不得低於起分之規定
    ;回復之期限則應從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