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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8
八、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處分者,除作業分數核實評分外,其操行、教化
    分數依原得分數降低後,在考核期間應保持善行,始得遞增回復至原
    得分數,考評期間標準如下:
 (1)違規未停止計分者,於 3  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2)違規停止計分一個月者,於 6  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3)違規停止計分二個月者,於 9  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4)考核期間回復遞加分數不受本要點第二點之進分之限制。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8
八、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處分者,除作業分數核實評分外,其操行、教化
    分數依原得分數降低後,在考核期間應保持善行,始得遞增回復至原
    得分數,考評期間標準如下:
 (1)違規未停止計分者,於 3  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2)違規停止計分一個月者,於 6  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3)違規停止計分二個月者,於 9  個月後回復至原得分數。
 (4)考核期間回復遞加分數不受本要點第二點之進分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