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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6
六、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計分一
    個月;受停止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兩個月。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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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已編級受刑人違規,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計分一
    個月;受停止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