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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5
五、下列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得暫緩
    編級:
(一)看守所羈押期間,行狀不良有紀錄可查者。
(二)編級前考核期間違規者,依其情節輕重:
      1.違規未達受停止計分者,緩編一個月。
      2.違規達停止記分一個月者,緩編一個月。
      3.違規達停止記分二個月者,緩編二個月。
      4.以上連續違規者累加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5
五、下列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得暫緩
    編級:
(一)看守所羈押期間,行狀不良有紀錄可查者。
(二)編級前考核期間違規者,依其情節輕重:
      1.違規未達受停止計分者,緩編一個月。
      2.違規達停止記分一個月者,緩編一個月。
      3.違規達停止記分二個月者,緩編二個月。
      4.以上連續違規者累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