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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4
四、刑期六月至一年六月未滿者(第一類別),入監當月報編,次月編級
    評分;刑期一年六月至九年未滿者(第二類別至第四類別),入監當
    月考核,次月報編,第三個月編級評分;刑期九年以上者(第五類別
    以上),入監考核二個個月,第三個月報編,第四個月編級評分(新
    舊法皆適用)。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4
四、刑期六月至一年六月未滿者(第一類別),入監當月報編,次月編級
    評分;刑期一年六月至九年未滿者(第二類別至第四類別),入監當
    月考核,次月報編,第三個月編級評分;刑期九年以上者(第五類別
    以上),入監考核二個個月,第三個月報編,第四個月編級評分(新
    舊法皆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