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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13
十三、刑期增加或減少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之刑期類別核給每月晉分
      標準,自起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當月之教化、操行分數;刑期
      縮短致變更類別者,亦同。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13
十三、刑期增加或減少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之刑期類別核給每月晉分
      標準,自起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當月之教化、操行分數;刑期
      縮短致變更類別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