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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12
十二、已編級受刑人表現優異者,由管教小組研議依其情節酌加當月總分
      0.1 至 0.4  分。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12
十二、已編級受刑人表現優異者,由管教小組研議依其情節酌加當月總分
      0.1 至 0.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