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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10
十、違規後之教化、操行分數逐步回復期間,行狀顯著優異並有具體事證
    者,得提前一至三個月回復至原得分數。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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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違規後之教化、操行分數逐步回復期間,行狀顯著優異並有具體事證
    者,得提前一至三個月回復至原得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