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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陳報假釋後受刑人違背紀律情節重大報請法務部處理要點 2
二、受刑人假釋陳報期間,違背紀律情節輕微,但連續違規達二次以上,
    且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扣分達三分以上,
    毫無悔意、態度惡劣,顯有故意再違規者,亦得報請不予假釋。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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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假釋陳報期間,違背紀律情節輕微,但連續違規達二次以上,
    且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扣分達三分以上,
    毫無悔意、態度惡劣,顯有故意再違規者,亦得報請不予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