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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陳報假釋後受刑人違背紀律情節重大報請法務部處理要點 1
一、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稱違背紀律情節重大, 指受刑人因該違紀事件受訓誡、停止接見三次、停止戶外活動五日以 上之懲處者。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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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稱違背紀律情節重大, 指受刑人因該違紀事件受訓誡、停止接見三次、停止戶外活動五日以 上之懲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