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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辦理書展實施要點 6
六、書展期間如因書商違約而無法改善或足認有戒護安全之虞時,應即提
    請書展審查委員會決議是否停止書展,並報請機關首長核可。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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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書展期間如因書商違約而無法改善或足認有戒護安全之虞時,應即提
    請書展審查委員會決議是否停止書展,並報請機關首長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