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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8
八、宿舍經核准借住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獲通知後,
    應配合總務科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公證所需費
    用,由借用人負擔,相關手續辦理完竣後,借用人始可進住。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