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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14
十四、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