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8 18: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4
四、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及實際動用金額,陳監
    獄長官核准後使用。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修正
4
四、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及實際動用金額,陳監
    獄長官核准後使用。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修正
3
三、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由受刑人以書面報告敘明用途,陳監獄
    長官核准後使用。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3
三、依前條各款理由申請動支勞作金時,收容人應敘明用途及金額,並以
    書面報告逐級陳請典獄長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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