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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就醫費用催繳結報注意事項 8
八、對積欠醫療費用之收容人,應督促其發信給親友繳付該筆醫療費用,
    並將辦理情形由收容人場舍主管作成發信記錄。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8
八、對積欠醫療費用之收容人,應督促其發信給親友繳付該筆醫療費用,
    並將辦理情形由收容人場舍主管作成發信記錄。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8
八、對積欠醫療之收容人,應督促其發信給親友繳付該筆醫療費用,並將
    辦理情形由收容人場舍主管作成發信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