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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就醫費用催繳結報注意事項 6
六、保管金及勞作金合計在 200  元以上部份,逕行扣款;200 元以下限
    購生活必需用品之開銷,動支前應檢具報告。戒護外醫診療之收據應
    轉交金錢保管人員辦理扣款事宜。不足餘額者,依部函示規定進行稽
    催。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6
六、保管金及勞作金合計在 200  元以上部份,逕行扣款;200 元以下限
    購生活必需用品之開銷,動支前應檢具報告。戒護外醫診療之收據應
    轉交金錢保管人員辦理扣款事宜。不足餘額者,依部函示規定進行稽
    催。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6
六、保管及勞作金合計在 200  元以上部份,逕行扣款;200 元以下限購
    生活必需用品之開銷,動支前應檢具報告。診療之收據應轉交金錢保
    管人員辦理扣款並作成紀錄。不足餘額者,依部函示規定進行稽催、
    代墊。